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 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发布时间:2019-12-1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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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 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概要描述】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9〕644号 (共一册第一册)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目录 声明1资产评估报告·摘要2资产评估报告·正文4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4二、评估目的6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6四、价值类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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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 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坤元评报〔2019〕644 号
(共一册 第一册)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
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备查文件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16
二、被评估单位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18
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46
四、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48
五、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50
六、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51
七、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52
八、签名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53
九、评估委托事项通知函55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明细表56
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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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评估委托事项通知函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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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19〕644 号
摘要
一、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路养护公司”),本次资产评估的被评估单位为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路建材公司”)。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关于同意杭交工启动下属交通养护公司等三家子公司股权剥离的董事会决议”(杭交建管集团董决议【2019】33 号),交通公路养护公司拟转让股权,为此需要对涉及该经济行为的杭路建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提供杭路建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杭路建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为杭路建材公司申报的并经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杭路建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系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流动负债。按照杭路建材公司提供的业经中汇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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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 2019 年 8 月 31 日财务报表反映,资产、负债及股东
权益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21,337,265.35 元、1,384,942.66 元和 19,952,322.69 元。
四、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8 月 31 日。
六、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七、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作为杭路建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杭路建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20,020,484.69 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仟零
贰万零肆佰捌拾肆元陆角玖分),与账面价值 19,952,322.69 元相比,评估增值
68,162.00 元,增值率 0.34%。
八、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交通公路养护公司拟转让杭路建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有效。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止。
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说明请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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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19〕644 号
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19 年8 月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概况
1. 名称: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路养护公司”)
2.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61号西楼第三层311室
3. 法定代表人:殷兴琪
4. 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
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92784947
7. 登记机关: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经营范围:公路养护工程,桥涵维修、加固工程(涉及资质的凭资质内容经营)。 筑路机械维修、配件加工(含分支机构);批发、零售价: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 企业名称、类型与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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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称: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路建材公司”)
2. 住所: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园区
3. 法定代表人:沈毅
4.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396655379A
7. 登记机关: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经营范围:沥青混凝土、水稳材料生产;沥青混凝土、稳定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工程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企业历史沿革1.公司成立时情况
杭路建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初始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成立
时股东和出资情况如下:交通公路养护公司出资 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2.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
2015 年 12 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交通公路养护公司新增出资
1,000 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该笔增资款尚未完成出资。
经上述股权增资后,截至评估基准日,杭路建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三) 被评估单位前3年及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业绩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基准日 |
资产 |
20,344,555.00 |
20,739,536.33 |
22,325,659.03 |
21,337,265.35 |
负债 |
400,000.00 |
1,555,185.83 |
2,272,305.63 |
1,384,942.66 |
股东权益 |
19,944,555.00 |
19,184,350.50 |
20,053,353.40 |
19,952,322.69 |
项目名称 |
2016 年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1-8 月 |
营业收入 |
0.00 |
13,964,524.37 |
2,624,672.42 |
781,165.49 |
营业成本 |
0.00 |
14,705,356.96 |
1,620,261.82 |
886,69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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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杭州杭路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利润总额 |
-55,445.00 |
-760,204.50 |
880,933.20 |
-112,163.58 |
净利润 |
-55,445.00 |
-760,204.50 |
869,002.90 |
-101,030.71 |
其中: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均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2018年度及基准日财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表中2017年的财务数据为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期初数。
四) 被评估单位经营情况等
杭路建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0 月,系交通公路养护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沥青混凝土、水稳材料生产;沥青混凝土、稳定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工程设备租赁等。
(三)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人为被评估单位的母公司。 (四)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关于同意杭交工启动下属交通养护公司等三家子公司股权剥离的董事会决议”(杭交建管集团董决议
【2019】33 号),交通公路养护公司拟转让股权,为此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杭路建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提供杭路建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杭路建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为杭路建材公司申报的并经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杭路建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系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流动负债。按照杭路建材公司提供的业经审计的 2019 年 8 月 31 日财务报表反映,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
分别为 21,337,265.35 元、1,384,942.66 元和 19,952,322.69 元。具体内容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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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一、流动资产 |
21,318,709.85 |
二、非流动资产 |
18,555.50 |
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 |
18,555.50 |
资产总计 |
21,337,265.35 |
三、流动负债 |
1,384,942.66 |
负债合计 |
1,384,942.66 |
股东权益合计 |
19,952,322.69 |
列入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非流动资产系递延所得税资产。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上述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为使得评估基准日与拟进行的经济行为和评估工作日接近,委托人确定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8 月 31 日,并在评估委托合同中作了相应约定。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是委托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尽可能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等因素后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关于同意杭交工启动下属交通养护公司等三家子公司股权剥离的董事会决议”(杭交建管集团董决议
【2019】33 号)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资产评估法》;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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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5.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6.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7. 《企业国有资产法》;
8.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9. 《公司法》、《合同法》等;
10. 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10.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1.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四) 权属依据
1. 杭路建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018 年审计报告以及各期财务报表资料;
2. 与资产及权利的取得及使用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资金拨付证明(凭证)、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3. 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五) 取价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
2. 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相关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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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浙江省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
4.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法规和制度、部门规章等;
5. 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核实、勘察、检测、分析等所搜集的佐证资料;
6. 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现行资产评估准则及有关规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根据本次评估的企业特性,评估人员难以在公开市场上收集到与委估企业相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难于搜集到足够的同类企业产权交易案例,无法在公开正常渠道获取上述影响交易价格的各项因素条件,所以本次企业价值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
因杭路建材公司主要为关联方的工程项目提供相关加工服务,相关服务价格受关联方影响,导致收入、盈利不稳定,无法单独对公司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收益法。
由于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合理加以识别,评估中有条件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特点选择适当、具体的评估方法,并具备实施这些评估方法的操作条件,故本次评估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
(二) 资产基础法简介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是以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根据委托评估的分项资产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各分项资产的价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相关负债评估值, 得出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计算公式为: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各分项资产的评估价值-∑各分项负债的评估价
值
主要资产的评估方法如下:
一) 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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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资金
对于人民币存款,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相应坏账准备
(1)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均系应收材料款。经核实,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款项无法收回,故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为评估值。
公司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2)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系应收关联方往来款。经核实,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款项无法收回,故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为评估值。
二) 非流动资产
1.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系被评估单位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未弥补亏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形成的所得税资产。因递延所得税资产为在确认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收法规不同所引起的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时,难以全面准确地对各项资产评估增减额考虑相关的税收影响,故对上述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三) 负债
负债系流动负债,包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通过核对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对金额较大的发放函证、查阅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 各项负债均为实际应承担的债务,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项资产评估工作于2019年9月19日开始,评估报告日为2019年12月9日。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 接受委托阶段
1. 项目调查与风险评估,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
2. 接受委托人委托,签订评估委托事项通知函;
3.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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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成项目小组,并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培训。(二) 资产核实阶段
1.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向被评估单位提供资产评估申报表
表样,并协助其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2.了解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及委估资产状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3. 审查核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4. 收集整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合同、发票等产权证明资料,核实资产权属情况;
5. 收集并查验资产评估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三) 评定估算阶段
1. 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订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2. 收集市场信息;
3. 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测算其评估价值; (四) 结果汇总阶段
1. 分析并汇总分项资产的评估结果,形成评估结论;
2. 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3. 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4. 征求有关各方意见。(五) 出具报告阶段
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1. 本次评估以委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
2. 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假设前提。
3. 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按预定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为前提,即被评估单位的所有资产仍然按照目前的用途和方式使用,不考虑变更目前的用途或用途不变而变更规划和使用方式。
4. 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可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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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次评估以宏观环境相对稳定为假设前提,即国家现有的宏观经济、政治、政策及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无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家货币金融政策保持现行状态,不会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波动; 国家税收保持现行规定,税种及税率无较大变化;国家现行的利率、汇率等无重大变化。
6. 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经营环境相对稳定为假设前提,即被评估单位主要经营场所及业务所涉及地区的社会、政治、法律、经济等经营环境无重大改变;被评估单位能在既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政策、法律或人为障碍。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 当以上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评估结论将失效。
十、评估结论
在本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杭路建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
资产账面价值 21,337,265.35 元,评估价值 21,405,427.35 元,评估增值
68,162.00 元,增值率 0.32%;
负债账面价值 1,384,942.66 元,评估价值 1,384,942.66 元;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 19,952,322.69 元,评估价值 20,020,484.69 元, 评估增值 68,162.00 元,增值率 0.34%。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A |
B |
C=B-A |
D=C/A*100 |
|
一、流动资产 |
21,318,709.85 |
21,386,871.85 |
68,162.00 |
0.32 |
二、非流动资产 |
18,555.50 |
18,555.50 |
|
|
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 |
18,555.50 |
18,555.50 |
|
|
资产总计 |
21,337,265.35 |
21,405,427.35 |
68,162.00 |
0.32 |
三、流动负债 |
1,384,942.66 |
1,384,942.66 |
|
|
负债合计 |
1,384,942.66 |
1,384,942.66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9,952,322.69 |
20,020,484.69 |
68,162.00 |
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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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 在对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中,评估人员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及其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未发现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情况。提供有关资产真实、合法、完整的法律权属资料是被评估单位的责任,评估人员的责任是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作必要的查验,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的确认和保证。若被评估单位不拥有前述资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有关权利,或对前述资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有关权利存在部分限制,则前述资产的评估结论和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会受到影响。
2. 杭路建材公司承诺,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重大财务承诺等或有事项。
3. 截至评估基准日,杭路建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 万元,尚有 1,000 万元未完成出资。
4. 被评估单位未能提供排除或确认存在账外无形资产的可能,也没有将可能存在的账外无形资产列入评估范围,因此评估人员没有对可能存在的账外无形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和评估。
5. 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报告中揭示的假设前提而确定的股东全部权益的现时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6. 本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时,评估人员依据现时的实际情况作了评估人员认为必要、合理的假设,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这些假设是评估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当未来经济环境和以上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资产评估结论的责任。
7. 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批文、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8. 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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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资产评估时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 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 除委托人、评估委托事项通知函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的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 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8 月 31 日起
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止。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可以以评估结论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确定评估结论。
6. 如果存在资产评估报告日后、有效期以内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经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结果。
7. 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
8. 评估报告未经核准或者备案,评估结论不得被使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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